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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噪声控制

发布时间:2022-11-07 18:24:19 作者:上海荣钦净化工程公司

14 噪声控制

14.1 一般规定

14.1.1 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应满足电子产品生产的要求,并应保持工作人员具有舒适、安全的环境。

14.1.2 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14.1.3 洁净室(区)的噪声控制设计的噪声级(空态)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

14.1.4 洁净室(区)的噪声频谱限制值,应采用倍频程声压级,各频带声压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14.2 噪声控制设计

14.2.1 洁净厂房的平面、空间布置时,应根据噪声控制要求布置,宜集中布置发声设备。

14.2.2 洁净室(区)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值超过规定的设备,应根据设备的特性、外形尺寸等因素,采取降低声源噪声的隔声设施。洁净室的围护结构应具有良好的隔声性能。

14.2.3 净化空调系统、公用动力设备和输送管道等洁净厂房的主要噪声源,应采取隔声、消声、隔振等噪声控制措施。空调机房、动力站房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围护结构宜采取吸声和隔声处理;
2 对辐射噪声值超过规定的设备,应设置隔声屏、隔声罩或悬挂吸声体等;
3 机房、站房内控制室的围护结构,宜采用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

14.2.4 洁净室(区)内的各类排风系统(不包括事故排风系统)应设置消声器等降噪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