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化学品供应
11.1 一般规定
11.1.1 洁净厂房内化学品的储存、输送方式,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和化学品的品质、数量、物理化学特性等确定。
11.1.2 洁净厂房内使用的各类化学品应按照各自的物理化学特性分类和储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的有关规定。
11.1.3 在洁净室(区)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设备或空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11.2 化学品储存、输送
11.2.1 洁净厂房内各种化学品储存间(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品储存间(区)的储量不应超过该化学品24h的消耗量;
2 化学品应按物化特性分类储存;当物化性质不容许同库储存时,应采用实体墙分隔;
3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单独的储存间或储存分配间内,与相邻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隔墙分隔;
4 危险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宜靠外墙布置;
5 各类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应设置机械排风。机械排风应采用应急电源;
6 易爆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
7 输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8 接至用户的输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总管上,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11.2.2 洁净厂房内采用容器传送危险化学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在出入口、疏散走廊储存和分配危险化学品。洁净厂房内运送易燃化学品的走廊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 运送危险化学品的推车运载量不得超过250L;单个容器的容量不应超过20L;
3 物理化学特性不相容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采用同一推车运送。
11.2.3 当采用压力罐输送危险化学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系统设备、管道应采用与所输送的化学品相容的材质;
2 压力罐应设置减压通风口,减压通风口的排气管应接至安全区域;
3 输送系统应只容许采用氮气增压,
4 在分配和使用处应设置手动切断阀;
5 应设置液位监控和自动关闭装置,并应设置溢流应对设施。
11.2.4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分配间应设置排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可燃液体的排水,应排入相关的生产排水管道,不得排入易产生化学反应以及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排水管道;
2 物理化学特性不相容的化学品,应分别单独设置排水系统。
11.2.5 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分配间,应设置溢出保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罐或罐组应设置保护堤,保护堤堤内容积应大于最大储罐的容积或20min消防用水量;保护堤的高度不应低于500mm;
2 化学品相互接触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或罐组之间,应设置隔堤,隔堤不得渗漏;管道穿过隔堤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隔堤高度不应低于400mm;
3 应设置液体泄露报警装置;
4 应设置紧急淋浴和洗眼器。
11.3 管材、阀门
11.3.1 化学品供应系统管道材质的选用,应按所输送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确定,并应选择化学稳定性能良好和相容性好的材料。
11.3.2 输送腐蚀性化学品的管道,可直接采用非金属管材,但应设置保护套管。
11.3.3 化学品输送管路系统,对多台生产设备供应化学品时,应设置分配阀箱。
11.3.4 输送有机溶剂的管道材质,宜采用低碳不锈钢管;输送酸、碱类管道材质,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用于管道系统的垫片,宜采用氟橡胶或聚四氟乙烯。
11.3.5 用于化学品管路的阀门材质应与管道材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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