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电气设计
12.1 配 电
12.1.1 洁净厂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应根据电子产品生产工艺及设备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
12.1.2 洁净厂房低压配电电压等级应符合生产工艺设备用电要求。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三相三线制、三相四线制。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TN-S或TN-C-S系统。
12.1.3 电子产品生产用主要工艺设备,应由专用变压器或专用低压馈电线路供电。对电源连续性有特殊要求的生产设备、动力设备,宜设置不间断电源或备用发电装置等。在洁净室(区)内宜设置独立的检修电源。
12.1.4 洁净厂房的净化空调系统(含制冷机),应由变电所专线供电。
12.1.5 洁净厂房的电源进线(不包括消防电源进线)应设置手动切断装置,手动切断装置宜设置在洁净室(区)外便于操作管理的场所。
12.1.6 洁净室(区)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的小型、暗装设备,不宜设置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配电设备宜设置在下技术夹层,并应在顶部设挡水设施。
12.1.7 洁净厂房的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宜采用低烟、无卤型电缆,穿线导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洁净生产区的电气管线宜暗敷,电气管线管口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12.1.8 洁净厂房内,可燃气体或液体的储存、分配间的电气设计,应根据可燃气体或液体的特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2.2 照 明
12.2.1 洁净室(区)的主要生产用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300~500 lx;辅助工作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气闸室、走廊等的照度值宜为200~300 lx。
12.2.2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电子产品生产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其照度值应根据生产操作的要求确定。
12.2.3 洁净厂房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区)内应设备用照明;
2 备用照明宜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且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20%;
3 备用照明的电源宜由变电所专线供电。
12.2.4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0lx。在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或疏散通道转角处应设置疏散标志。在专用消防口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指示灯。
12.2.5 洁净室(区)内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对有感光度要求的生产场所,宜采用黄色光源。
12.2.6 洁净室(区)内一般照明灯具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区)内宜采用吸顶明装、不易积尘、便于清洁的洁净灯具;
2 空气洁净度等级严于或等于5级的洁净室(区),宜采用泪珠型灯具;
3 当采用嵌入式灯具时,其安装缝隙应采取密封措施;
4 洁净室(区)内灯具的布置,不应影响气流流型,并应与送风口协调布置。
12.3 通信与安全保护装置
12.3.1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通信设施,通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洁净室(区)内应设置内外联系的通信设施。每个工序宜设置有线语音插座;
2 洁净室(区)内设置的无线通信系统,不得对电子产品生产设备造成干扰;
3 数据通信装置应根据管理及电子产品生产工艺的需要设置;
4 通信线路宜采用综合布线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配线间不应设在洁净室(区)内。
12.3.2 洁净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当防火分区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最大建筑面积允许值时,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12.3.3 洁净厂房的消防控制室不应设在洁净室(区)内。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GB 50116的有关规定,并应在下列场所设置消防专用电话:
1 洁净室(区)的入口处;
2 应急处理中心;
3 中央控制室;
4 特种气体管理室。
12.3.4 洁净厂房内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生产区、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其中洁净生产区、技术夹层应设置智能型探测器;
2 当洁净厂房防火分区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或顶部安装点式探测器不能满足现行规范设计要求时,在洁净室(区)内净化空调系统混入新风前的回风气流中应设置灵敏度严于0.01%obs/m的早期烟雾报警探测器;
3 硅烷储存、分配间(区),应设置红外线-紫外线火焰探测器;
4 洁净生产区、走道和技术夹层(不包括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
12.3.5 洁净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控制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洁净室(区)火灾报警应进行核实,当确认火灾后,在消防控制室应对下列各项进行手动控制:
1 关闭有关部位的电动防火阀,停止相应的净化空调系统的送风机、排风机和新风机,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2 启动排烟风机,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3 在消防控制室或低压配电室,手动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12.3.6 洁净厂房内下列场所应设置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1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储存分配间(区);
2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气瓶柜和分配阀门箱内;
3 工艺设备的气体分配箱和排风管内。
12.3.7 洁净厂房内气体报警装置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自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装置;
2 应自动关闭相关部位的进气阀;
3 应自动关闭相关部位的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
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消防控制室和气体控制室。应自动启动泄漏现场的声光警报装置和应急广播。
12.3.8 洁净厂房内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泄漏报警值应为其爆炸下限值或允许浓度值的20%。
12.3.9 洁净厂房设置的事故应急广播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洁净室(区)内应采用不影响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扬声器。
12.3.10 洁净厂房内的安全保护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
12.3.11 洁净室(区)火灾报警、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应采用阻燃型电缆,电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2.3.12 洁净厂房内的各类安全保护系统均应可靠接地,系统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2.4 自动控制
12.4.1 洁净厂房的自动控制系统宜采用集散式网络结构,并应具有稳定、可靠、节能、开放和可扩展性。
12.4.2 洁净厂房应对净化空调、供热、供冷、纯水和气体供应等系统进行自动监控。
12.4.3 洁净室(区)内外的压差监测,宜采用压差变送器通过控制系统调节洁净室(区)的送风量或回风量。
12.4.4 净化空调系统采用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与风机应联锁控制,并应设置无风、超温断电保护;当采用电加湿器时,应设置无水、无风断电保护。
12.4.5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对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采取变频调速等节能控制措施。
12.5 接 地
12.5.1 功能性接地、保护性接地、电磁兼容性接地、建筑防雷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且不应大于1Ω。
12.5.2 当电子设备的功能接地要求分开设置时,应设有防止雷电反击设施。分开设置的接地系统接地极应与共用接地系统接地极保持20m以上的间距。
12.5.3 洁净厂房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上一篇:11 化学品供应
下一篇:13 防静电与接地设计
电子光学案例
PURIFICATION CASE
生物制药案例
PURIFICATION CASE
医疗器械案例
PURIFICATION CASE
食品日化案例
PURIFICATION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