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配 电
9.1.1 洁净用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确定。
9.1.2 洁净用房的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切断装置宜设在洁净区外便于操作管理的地点。
9.1.3 洁净用房内配电设备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用房内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外壳不易锈蚀的小型暗装配电设备,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
2 洁净用房配电设备应按湿度条件选择,应满足所在车间防水、水蒸气和酸碱腐蚀的要求。
9.1.4 洁净用房内的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穿线导管应采用不燃烧体。洁净用房内连接至设备的电气管线和接地线宜暗敷。
9.1.5 洁净用房内的电气管线管口以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均应密封。
9.2 照 明
9.2.1 洁净用房内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若工艺有特殊要求或照度值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光源。
9.2.2 洁净用房内照明灯具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用房内宜选用外部造型简单、不易积尘、便于清洁的洁净灯具。
2 洁净用房内的照明灯具宜吸顶明装,灯具与顶棚接缝处应密封;当采用嵌入式灯具时,其安装缝隙应采取密封措施。
3 潮湿和有水雾的车间应采用防潮灯具,防爆车间应采用防爆灯具。
4 紫外线消毒灯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洁净用房外。
9.2.3 洁净用房应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提供照度,最低照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
9.2.4 洁净用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并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明。
9.3 自动控制
9.3.1 洁净用房宜对供热、供冷、纯水、通风空调和气体供应等系统进行自动监控。
9.3.2 净化空调系统新风口、排风口应有自动关闭措施。
9.3.3 洁净用房的空调系统应有风机启停顺序和温湿度的自动控制系统。
9.3.4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对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采取变频调速等节能控制措施。
9.3.5 食品工厂内的洁净生产区入口应有门禁自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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