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工艺给排水系统,从设计、施工到生产运行应有可靠性验证。
8.1.2 洁净用房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
8.1.3 当管道外表面存在结露风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结露层外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洁,并不得对洁净用房造成污染。
8.1.4 管道穿过洁净用房墙壁、楼板时应设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
8.2 给 水
8.2.1 洁净用房内的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宜有两路进口,且为连续正压系统供给。
8.2.2 洁净用房内的洗浴及卫生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用房内及洁净区入口处应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备,每(10~15)人宜设一套设备,并应设有可调节冷热水的龙头,其数量应符合使用要求。
2 贮热水的设备水温不应低于60℃;当设置循环系统时,循环水温度应在50℃以上。
3 给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4 洁净用房内的给水管与卫生器具及设备的连接应有空气隔断,严禁直接相连。
8.2.3 洁净用房内的给水系统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独立的系统,其管路应有颜色区别。
8.2.4 纯净水供水管道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循环附加水量为使用水量的30%~100%,不循环的支管长度不应大于6倍管径,并应在供水干管上设有清洗口。
8.2.5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洒水设施。
8.2.6 洁净用房内的墙面、设备、器具及洗手消毒宜采用对人体和食品无害的绿色环保消毒液。当进入洁净用房前设置鞋消毒池时,池内宜放置环保消毒液。当消毒液使用酸性氧化电位水或氧化电位水的副产品碱性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冲洗干净后用酸性氧化电位水消毒。
2 酸性氧化电位水的pH应为2.0~2.7,ORP不应小于1100mv,有效氯的含量应为60mg/L±10mg/L。
3 制备酸性氧化电位水的硬度应小于50mg/L,应随制随用,并应在流动中冲洗或浸泡。pH值、ORP及有效氯的含量应在线监测,自动控制在有效范围内。
4 间歇使用酸性氧化电位水消毒时,使用前应放空滞留在管道中的酸性氧化电位水。密闭、透光储罐中的酸性氧化电位水不得超过3d。
5 应有相应的制备、储存和输送酸性氧化电位水的在线监测和实时显示措施。
6 当将氧化电位水的副产品碱性水用于洁净用房内的设备、器具及工作人员手的一般清洗时,管道应定期用酸性氧化电位水清洗。
8.3 排 水
8.3.1 洁净用房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工艺设备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和水量等特点确定。有害废水经废水处理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
8.3.2 洁净用房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应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高度大于50mm的水封装置。
8.3.3 洁净用房内的卫生器具和装置的污水透气系统应独立装置。
8.3.4 洁净用房内的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级洁净用房内不应设地漏。
2 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地漏,否则应采用专用地漏,且应有防污染措施。
3 Ⅰ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排水沟。
4 Ⅰ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应有排水立管穿过;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内如有排水立管穿过时,不应设检查口。
5 连接排水管处应有可清洁的排渣口。
6 当设排水明沟时,应设可阻留残留杂物的箅子,沟底应为圆弧。明沟终点应设沉渣坑,除渣后的废水应接排水管道。
8.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8.4.1 洁净用房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4.2 洁净用房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少于2支,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应按不小于5L/s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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