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厂址选择
4.1.1 厂区位置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大气含尘浓度、含菌浓度和含有害气体浓度低,且自然环境好的区域。
2 宜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仓储、堆场,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以上区域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
4.1.2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新风口与市政交通主干道近基地侧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50m。
4.2 总平面布置
4.2.1 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企业总体设计要求,并应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应防止交叉污染。
4.2.2 厂区应按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等功能布局。
4.2.3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整洁,且人流和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根据药品生产特点布局。
兼有原料药和制剂生产的药厂,原料药生产区应位于制剂生产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三废处理、锅炉房等有严重污染的区域,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4 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位于其他生产厂房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 动物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T 14925等的有关规定。
4.2.6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2.7 厂区主要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人流与货流分流的要求。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道路面层,应采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4.2.8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周围应绿化。厂区内宜减少露土面积,不应种植易散发花粉或对药品生产产生不良影响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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