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一般规定
12.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消声与隔振设计计算,应根据工艺和使用的要求、噪声和振动的大小、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和振动允许标准等确定。
12.1.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室外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噪声控制标准的规定。
12.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振动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室外环境振动控制标准的规定。
12.1.4 设置风系统管道时,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过噪声控制严的房间,当确需穿过时,应采取隔声处理。
12.1.5 有消声要求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消声装置后的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宜按表12.1.5选用。通风机与消声装置之间的风管,其空气流速可采用8m/s~10m/s。
表12.1.5 风管内的空气流速(m/s)
室内允许噪声级dB(A) | 主管风速 | 支管风速 |
25~35 | 3~4 | ≤2 |
35~50 | 4~7 | 2~3 |
50~65 | 6~9 | 3~5 |
65~85 | 8~12 | 5~8 |
12.1.6 通风、空气调节与制冷机房等的位置不宜靠近声环境以及控制振动要求较高的房间;当确需靠近时,应采取隔声和隔振措施。
12.1.7 暴露在室外的设备,当其噪声达不到环境噪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12.1.8 进、排风口宜采取消声措施。
12.2 消声与隔声
12.2.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应依据产品的实测数值。
12.2.2 气流通过直风管、弯头、三通、变径管、阀门和送、回风口等部件产生的再生噪声声功率级与噪声自然衰减量,应分别按各倍频带中心频率计算确定。对于直风管,当风速小于5m/s时,可不计算气流再生噪声;风速大于8m/s时,可不计算噪声自然衰减量。
12.2.3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12.2.4 选择消声设备时,应根据系统所需要的消声量、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设备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2.2.5 消声设备应布置在靠近机房且气流稳定的管段上。消声设备与机房隔墙间的风管应采取隔声措施。
12.2.6 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时,管道与围护结构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具有防火隔声能力的弹性材料填充密实。
12.3 隔 振
12.3.1 当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
12.3.2 对本身不带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当其转速小于或等于1500r/min时,宜选用弹簧隔振器;转速大于1500r/min时,可选用橡胶等弹性材料的隔振垫块或橡胶隔振器。
12.3.3 选择弹簧隔振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运转频率与弹簧隔振器垂直方向的固有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5,宜为4~5;
2 弹簧隔振器承受的荷载不应超过运行工作荷载;
3 当共振振幅较大时,宜与阻尼大的材料联合使用;
4 弹簧隔振器与基础之间宜设置弹性隔振垫。
12.3.4 橡胶隔振器应避免太阳直接辐射或与油类接触。选择橡胶隔振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入环境温度对隔振器压缩变形量的影响;
2 计算压缩变形量宜按生产厂家提供的极限压缩量的1/3~1/2采用;
3 设备的运转频率与橡胶隔振器垂直方向的固有频率之比应大于或等于2.5,宜为4~5;
4 橡胶隔振器承受的荷载不应超过运行工作荷载;
5 橡胶隔振器与基础之间应设置弹性隔振垫。
12.3.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加大隔振台座质量及尺寸:
1 设备重心偏高时;
2 设备重心偏离中心较大,且不易调整时;
3 不符合严格隔振要求时。
12.3.6 冷(热)水机组、空气调节机组、通风机以及水泵等设备的进口、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头。水泵出口设止回阀时,宜选用具有消除水锤功能的止回阀。
12.3.7 受设备振动影响的管道应采用弹性支、吊架。
12.3.8 设置在楼板上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当设备振动影响范围内有防振要求严格的房间存在,且又不能通过调整相对位置而降低影响时,宜采用浮筑双隔振台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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