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监测与控制
11.1 一般规定
11.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功能宜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连锁、自动保护与报警、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测与控制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与标准、系统类型、设备运行时间以及生产工艺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1.1.2 当生产工艺需要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进行监测与控制时,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以及节能要求。
11.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宜设集中监控系统:
1 系统规模大,供暖通风空调设备台数多时;
2 系统各部分相距较远且相关联,并存在工况转换和运行调节时;
3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运行时;
4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方能防止事故、保证设备和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时。
11.1.4 集中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应满足工艺要求的时间间隔与测量精度连续记录、显示各系统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系统存储介质或数据库应保存连续两年以上的运行参数记录。
2 可计算和定期统计系统的能量消耗、各台受控设备连续和累计运行时间。
3 可改变各控制器的设定值,并可对设置为“远程”状态的设备直接进行启动、停止和调节。
4 可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或依据节能控制程序,自动进行系统或设备的启停。
5 应设置操作者权限、访问控制等安全机制。
6 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并宜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7 可与制冷机、锅炉等自带控制装置的设备通过通信接口进行数据交互。
8 设置可与其他弱电系统通信的数据接口。
11.1.5 不具备采用集中监控系统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采用就地的自动控制系统:
1 工艺或使用条件有一定要求时;
2 可防止事故保证安全时;
3 采用就地的自动控制系统可实现节能运行时。
11.1.6 就地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可按满足工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精度对需要测量的参数进行检测;
2 可对代表性参数的数值进行显示;
3 可根据设定值自动调节相关装置动作;
4 可进行手动、自动工作模式切换;
5 可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或依据节能控制程序,自动进行系统或设备的启停;
6 应设置操作者权限、访问控制等安全机制;
7 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并宜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8 设置可与其他弱电系统通信的接口。
11.1.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设置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状态宜在集中监控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
2 采用就地自动控制系统时,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状态宜在就地自控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
3 未设置自动控制系统时,应采取专门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措施。
11.1.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就地显示仪表。
11.1.9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控制的动力设备,应设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并应通过就地/远程转换开关实现就地与远程控制的转换,就地/远程转换开关的状态宜在集中监控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
11.1.10 控制器宜安装在被控系统或设备附近;当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应设置控制室;当就地控制系统环节及仪表较多时,宜设置控制室。
11.1.11 冬季存在冻结可能的新风机组、空调机组、冷却塔等,在设有防冻设施时,应设防冻保护控制。
11.1.12 防火与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兼作防排烟用的通风空气调节设备应受消防系统的控制,并应在火灾时能切换到消防控制状态;风管上的防火阀宜设置位置信号反馈。
11.2 传感器和执行器
11.2.1 传感器、执行器应根据环境条件选择防尘型、防潮型、耐腐蚀型、防爆型等,并应根据使用环境状况规定传感器、执行器的维护点检周期。
11.2.2 传感器敏感元件的测量精度与二次仪表的转换精度应相互匹配,经过传感、转换和传输过程后的测量精度和测量范围应满足工艺要求的控制和测量精度的要求;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能反映被测参数的整体情况。
11.2.3 温度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传感器测量范围应为测点温度范围的1.2倍~1.5倍。
2 壁挂式空气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反映被测房间空气状态的位置;风道内温度传感器应保证插入深度,不得在探测头与风道外侧形成热桥,插入式水管温度传感器,应保证测头插入深度在水流的主流区范围内。
3 机器露点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位置,应避免辐射热、振动、水滴及二次回风的影响。
11.2.4 湿度传感器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反映被测房间或风管内空气状态的位置,安装位置附近不应有热源及湿源。
11.2.5 压力(压差)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压差)传感器的工作压力(压差)应大于该点可能出现的最大压力(压差)的1.5倍,量程应为该点压力(压差)正常变化范围的1.2倍~1.3倍;
2 同一对压力(压差)传感器宜处于同一标高。
11.2.6 流量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量传感器量程应为系统最大工作流量的1.2倍~1.3倍;
2 流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前、后应有合理的直管段长度;
3 应选用具有瞬态值输出的流量传感器;
4 宜选用水流阻力低的产品。
11.2.7 仅用于控制开关操作时,宜选择温度开关、压力开关、风流开关、水流开关、压差开关、水位开关等以开关量形式输出的传感器,不宜使用连续量输出的传感器。
11.2.8 自动调节阀的选择应与被控对象的特性相适合,应使系统具有好的控制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两通阀,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
2 水三通阀,宜采用抛物线特性或线性特性。
3 蒸汽两通阀,当压力损失比大于或等于0.6时,宜采用线性特性;当压力损失比小于0.6时,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压力损失比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v——压力损失比(阀权度);
△pmin——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Pa);
△p——调节阀所在串联支路的总压力损失(Pa)。
4 调节阀的口径应根据使用对象要求的流通能力,通过计算选择确定。
11.2.9 蒸汽两通阀应采用单座阀,三通分流阀不应用作三通混合阀,三通混合阀不宜用作三通分流阀使用。
11.2.10 当仅需要开关形式进行设备或系统水路的切换时,应采用通断阀,不应采用调节阀。当使用通断阀达不到温度或湿度调节要求时,应采用调节阀,调节阀的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11.2.8
条的要求。
11.2.11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的传感器及执行器,应采用本质安全型。
11.3 供暖系统
11.3.1 供暖系统宜监测下列参数,技术可行时应根据监测数据调节供暖量:
1 活动区干球温度;
2 热力入口处热媒温度、压力及过滤器前、后压差;
3 热风供暖系统空气加热器进风温度、出风温度,空气过滤器前、后压差。
11.3.2 供暖热计量及供暖调节应符合本规范第5.9节的规定。
11.4 通风系统
11.4.1 生产工艺有要求且技术可行时,通风系统宜监测下列参数:
1 工作区有毒物质的浓度;
2 工作区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浓度。
11.4.2 排除有毒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以及甲、乙类工业建筑的全面排风系统,宜与污染物浓度报警装置连锁,并应在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启停状态显示。
11.5 除尘与净化系统
11.5.1 除尘系统监测应包括下列参数或状态:
1 除尘设备运行状态,必要时与相关工艺设备连锁启停;
2 过滤式除尘装置进、出口压差;
3 脉冲喷吹除尘器清灰用气体压力;
4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输灰系统故障时应报警;
5 高温烟气进入袋式除尘器前需降温时,宜监测烟气温度并控制降温设施;
6 环保要求监测的重点废气排放口各项参数。
11.5.2 有害气体净化系统监测应包括下列参数或状态:
1 有毒物质排放浓度,并应超限报警;
2 净化系统需控制的温度、压力、液位、酸碱度等工艺参数;
3 净化设备运行状态,必要时与相关工艺设备连锁启停;
4 环保要求监测的重点废气排放口各项参数。
11.6 空气调节系统
11.6.1 空气调节系统宜监测与控制下列参数:
1 室内外空气的参数;
2 喷水室用的水泵出口压力;
3 空气冷却器出口的冷水温度;
4 加热器进、出口的热媒温度和压力;
5 空气过滤器进、出口静压差并应超限报警;
6 风机、水泵、转轮热交换器、加湿器等设备启停状态。
11.6.2 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其自动控制系统宜按多工况运行方式设计,应具有供冷和供热模式切换功能。
11.6.3 当受调节对象纯滞后、时间常数及热湿扰量变化的影响,采用单回路调节不能满足调节参数要求时,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串级调节。
11.6.4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温度控制应采用调节送风温度以及送风量的方式;
2 采用调节送风温度的方式时,送风温度设定值的修改周期应远大于盘管水路控制阀、电加热器等执行机构的动作周期;
3 采用调节送风量的方式时,风机应变频调速,并宜采用系统静压或风量作为控制参数;
4 需要控制室内湿度时,应按室内湿度要求和热湿负荷情况进行控制,并应采取避免与温度控制相互影响的措施;
5 过渡期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方式运行。
11.6.5 新风机组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温度应根据新风负担室内负荷确定,并应在水系统设调节阀;
2 当新风系统需要加湿时,加湿量应满足室内湿度要求;
3 对于湿热地区的全新风系统,水路阀宜采用模拟量调节阀。
11.6.6 风机盘管水路控制阀宜为常闭式通断阀,控制阀开启与关闭应分别与风机启动与停止连锁。
11.6.7 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置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11.7 冷热源及其水系统
11.7.1 空气调节冷、热源及其水系统应监测与控制下列参数:
1 冷水机组蒸发器进、出口水温、压力;
2 冷水机组冷凝器进、出口水温、压力;
3 热交换器一、二次侧进、出口温度、压力,
4 分集水器温度、压力(或压差),集水器各支管温度;
5 水泵进、出口压力;
6 水过滤器前、后压差;
7 冷水机组、水阀、水泵、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状态。
11.7.2 蓄冷、蓄热系统应检测与监控下列参数:
1 蓄热水槽的进、出口水温;
2 冰槽进、出口溶液温度;
3 蓄冰量;
4 蓄水罐的液位;
5 蓄水罐内的水温;
6 调节阀的阀位;
7 流量计量;
8 冷热量计量。
11.7.3 当冷水机组采用自动方式运行时,各相关设备与冷水机组应进行电气连锁。
11.7.4 当具有多台冷水机组时,宜根据冷负荷大小及冷水机组能耗随负荷率的变化特性确定冷水机组最优的运行组合。冷水机组的启停频率应满足机组安全运行的要求。
11.7.5 冰蓄冷系统的冷冻水侧换热器应设防冻保护控制。
11.7.6 冷源侧定流量运行时,空调水系统总供、回水管之间的旁通调节阀应采用压差控制;冷源侧变流量运行时,空调水系统总供、回水管之间的旁通调节阀可采用流量、温差或压差控制。
11.7.7 水泵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源侧定流量运行时,冷水泵、冷却水泵运行台数应与冷水机组相对应;
2 变流量运行的水系统,水泵运行宜采用流量控制方式;水泵变速宜根据系统压差变化控制。
11.7.8 冷水机组冬季或过渡季运行时,冷水机组的冷却水入口温度应通过调整冷却塔风机转速或关停冷却塔风机,调节冷却塔供、回水总管间设置的旁通调节阀控制。
11.7.9 集中监控系统宜对冷水机组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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